桃園一名張姓男子去年6月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出租女友」莉莉(化名),兩人相約出遊但說好不發生性行為。沒想到見面當天,兩人入住汽車旅館後,張男竟為逞一己私慾,違反莉莉的意願侵犯得逞。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張男不僅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犯後還一度狡辯,考量到無前科紀錄、家庭及經濟等狀況,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在網路上認識「出租女友」莉莉,以1小時1000元計費,兩人於6月3日先是在新竹高鐵站見面,8日又在桃園一處美式大賣場碰面,當晚去完中壢及中原夜市後,於9點30分入住摩鐵休息。沒想到到了隔日凌晨,張男竟突然趁莉莉不備從後方熊抱,強行脫去其衣物,並用手指侵犯得逞。後來,因莉莉極力反抗並呼叫友人,張男才停止進一步侵犯,而莉莉事後也憤而報警提告。
檢警調查時,張男坦承有脫下衣物、親吻身體多處等事實,但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還辯稱「在對方的配合下脫下其衣物,對方同意我親吻,但沒有指侵等犯行」。不過莉莉則稱,曾透過通訊軟體向張男表明出租女友情事,是沒有色情不是包養的那種,不能性交易,對方說可以接受才約定出遊,且後來對方有匯款200元交通費及8000元租金,不是性交易。
法官審理時,根據驗傷診斷書、通訊軟體內容及錄音等證物,認為張男說詞不可採,且案發後不僅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還一度狡辯卸責,考量到無前科紀錄、家庭及經濟等狀況,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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