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年4月在臉書公開發文,批判民進黨的黑金光電弊案,結果被前雲林縣長蘇治芬提告加重誹謗。台北地檢署認為,黃國昌確已取得一定資訊來源,對政治人物提出可受公評的質疑,今(5)日不起訴黃國昌。

蘇治芬告訴指出,黃國昌於4月7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粉專張貼聳動標題「蔡英文的光電與蘇治芬的黑金」及「面對這些臭不可聞的官商勾結,蔡英文總統選擇沉默;反而是過去曾和許忠富聯手踐踏麥寮民主的蘇治芬(從2018年的鄉長、到2020年的立委,許忠富與蘇治芬如何大搞黑箱,在麥寮已是人盡皆知)昨晚突然急忙跳出來,替許忠富圍事、為蔡英文模糊焦點,動作之大,原因昭然若揭。」等文,公開指摘他本人與曾任雲林縣麥寮鄉長許忠富聯手踐踏麥寮民主、在麥寮大搞黑箱、替許忠富圍事,涉加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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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另指,3月25日曾在YT直播列舉清楚調查許忠富如何利用政治權力不當獲取光電利益,致麥寮鄉民於2008年間鄉長選舉時發起廢票聯盟;且4月5日的限動沒有提到蘇治芬,是蘇治芬轉發限動對他抹黑攻擊,這不是幫許忠富圍事是在做什麼?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參加公職人員競選的參選人操守廉潔,本應受全民共同監督,過往政績與觀感屬公共議題,縱為負面評價,然為促使公共思辨之輿論功能,屬公眾得以評論之事,也應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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