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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自創」一致決才能判死 最高檢察署開修法因應研討會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03 17:49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3 18:14
最高檢察署針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共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圖/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察署針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共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圖/最高檢提供)

憲法法庭判死刑合憲,但技術性讓法官更難判死。最高檢察署今(3)日表示,正擬定「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並將廣納意見制定相關指引,報法務部參考,協助檢察官審慎辦理相關案件。

憲法法庭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最高檢察署正面臨需重新檢視37死囚的死刑定讞判決是否符合憲判意旨。

 

最高檢察署於11月20日舉辦「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由台大教授林鈺雄主持,會中達成三項共識,依序為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不合理、有關受刑能力憲法判決有諸多疑義,亟待修法釋明、最高檢察署擬定「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

最高檢察署針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共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圖/最高檢提供)


 
與談專家學者,包含台北大學教授李榮耕、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北檢檢察官李進榮、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均認為,要求法律審一致決不合理,且國民法官法不在判決範圍內,要求多數服從少數也違反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精神。

就受刑能力之憲判疑義,與會專家學者就判斷標準、證據法則、救濟程序、濫訴防止、醫事倫理爭議等議題,提出評析與建言,供日後修法參考。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方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受刑人並應負起舉證責任。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林裕順表示,在要求鑑定人鑑定受刑能力時,不能要求渠等回答最終問題,而應就「有限資料」回答「限縮問題」。
 

檢察總長邢泰釗指示研議「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並擬針對未來偵、審、待執行階段,檢察官可能遭遇的各種問題,例如強制辯護、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是否為情節最嚴重之犯行、有無踐行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受刑能力,以及偵訴銜接等事項,召集檢察官共同研商辦案指引,提供法務部參考,以協助檢察官未來審慎妥適辦理求處死刑案件。

司法院由刑事廳長李釱任接下死者家屬的陳情信。(圖/潘千詩攝)


另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王鴻薇下午與師鐸獎女教師命案、新北國中生割喉案、台南殺警案的家屬分別赴司法院、最高檢察署陳情,請求司法院修法平衡被害人地位,請求最高檢察署推翻錯誤引用憲判8號判決意旨的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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