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49歲郭姓保全僅因不滿違停被警方開罰單,於今年6月2日凌晨前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縱火,事後被攔查又拒檢逃逸,蓄意衝撞2名員警,致其受傷。宜蘭地院日前判決出爐,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執行4年有期徒刑。
據判決,郭姓男子在5月23日因違停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開單舉發,因而心生不滿,先是在29日凌晨2時57分許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並裝至寶特瓶內,預備前往萬華分局放火,不過後來因故作罷,返回宜蘭。
不過郭男後來又因買便當被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開出紅單,因此決定於6月2日凌晨2時20分許,開車前往派出所附近的巷子,隨後徒步在派出所前徘徊勘查。接著他走到派出所後方,將寶特瓶中的汽油倒在布上浸染後,使用打火機點燃,將點燃的布及寶特瓶丟擲在成功派出所建築物後方駐地車棚,隨即駕車逃逸。
引燃機車座墊後,火勢迅速蔓延,並向車棚上方鐵皮、派出所牆面、採光罩、配電箱、監視器流竄,並致使車棚上方鐵皮受燒泛白及受損、派出所牆面剝落及燻黑、採光罩變色、配電箱及監視器泛黑等情形,最後導致6台機車、電線還有一旁店家的冷氣機被燒毀,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宜蘭地院審酌郭男曾犯侵占、妨害公務、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又僅因不滿遭警舉發開單而縱火報復,惡性非輕;另外被警方追捕時,又衝撞警車,對員警施加暴力,蔑視國家公權力,也未與告訴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
宜蘭地院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7月。3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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