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王姓男子今年4月16日上午搭公車時,趁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打瞌睡不注意,偷摸其大腿及手臂,嚇得女學生下車後趕緊報警。桃園地院日前簡易判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1項的性騷擾罪,判處王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49歲的王姓男子案發當天上午7點15分搭乘統聯客運208A「八德–捷運高鐵桃園站」公車時,坐在一名未成年女學生的後方,並趁其打瞌睡不注意,伸出鹹豬手偷摸女學生的大腿、手臂及手背,女學生當場被嚇醒不敢求救,直到下車後在父母陪同下才前往報案。
警方獲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循線逮到王男,而王男也坦承不諱,檢方依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審酌,王男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女學生為未成年幼女,擅自觸摸女學生的大腿、手臂、手背,顯然缺乏尊重她的性自主權、人格與尊嚴,影響女學生人格發展與心靈健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經濟情況、家庭生活等因素,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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