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國中一年級的女學生因不服家長管教,竟遭生父與繼母在未經其同意下,於今年6月逕自到戶政事務所將其姓名最後一字改為「壞」,以此作為懲戒方式。儘管女學生的生母、學校師長、戶所人員及社工均多次向其生父、繼母溝通勸說,但仍無法阻止,女學生獲悉此事後,情緒幾乎崩潰。對此,市議員黃敬平今(7)日在市政總質詢上呼籲,市府應設法補救與協助撤除,而市長張善政也表示,只要有補救管道就會盡速去做,希望讓監護人回到適當的人手上,避免其受到傷害。
據了解,該名女學生雖有情緒方面的特教問題,但並非不能輔導管教。然而,其生父與繼母不僅擅自將女兒名字的最後一字改為「壞」,還經常在社交軟體上公開嘲諷女兒,認為這是一種懲處方式。女學生的生母雖苦惱,但因沒有監護權,只能透過司法程序申請保護令。
根據《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者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且無需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改名當事人簽名同意。因此,儘管女學生的生母、學校師長、戶所人員及社工均認為此舉不妥,卻無法阻止其生父與繼母的決定,女學生的繼母甚至嗆聲表示,「改成壞名才能出一口惡氣、讓其舒心」、「就是要讓她揹著壞名到長大成年」。
黃敬平指出,女學生目前已由生母接回同住照顧,但生父與繼母仍多次到校逼女兒交出家門磁扣鑰匙,甚至從今年6月25日至10月22日多次將女兒報警列為失蹤協尋人口,導致校方、生母與警方均疲於奔命。黃敬平表示,全校師長都很不捨女學生的遭遇,還主動發函給戶所請求協助,但礙於法令規定,戶所僅能提供相關協助,仍需具法定監護權的生父主動申請撤銷改名。
黃敬平呼籲,市府相關單位討論是否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權益受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來介入協助改回原名。若生父不配合,社會局應向法院申請宣告停止親權,由市府擔任監護人,再替當事人改名。
對此,張善政強調,市府會保護女學生弱小心靈,只要有補救管道就會盡速去做,希望讓監護人回到適當的人手上。市府法制局長賴彌鼎也表示,亂改名已造成女學生心理重大不良影響,亂報失蹤則涉及生活管教不當,唯有改定監護人,才能讓女學生受到最佳利益的養護和教育。他強調,家事案件雖然較為特殊,但市府會全力協助,若法律上專業能力不足,也能透過法律輔助基金會提供義務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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