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已婚朱姓女子與陳姓男子外遇,李姓前夫一狀將兩人告進法院求償150萬元。審理時,朱女與陳男主張,「性與愛應分離」、「外國結婚後都還可以有各自有男女朋友」等。屏東地院法官對此表示,「這裡就不是外國」,還訓斥:「不想負忠誠義務就不要亂結婚」。審後判朱女與陳男應連帶賠償30萬。
據判決書,李男主張,與朱女在2019年結婚並育1女,某日發現女方行為異常,常無故外出也沒法聯繫,經相約促膝長談,朱女才坦承外遇,與陳男多次在摩鐵發生性行為。兩人在2023年12月底協議離婚。據朱女自白書,自承在某日用臉書和陳男聯繫,迄2023年底相約摩鐵至少發生6次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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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認為,朱女坦承有告知已婚等情,惟陳男不顧社會倫常,多次與有夫之婦性交,對破壞他人婚姻全然無感;而自己在婚姻期間努力不懈,子女詢問離婚緣由更不知怎解釋,心情鬱結難消,每逢夜深人靜即悲痛而無法自己,家庭和子女身心發展被嚴重破壞,依法提訟,向朱女及陳男請求150萬精神慰撫金。
朱女和陳男則主張,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云云,又據釋字791號解釋認為,不能直觀以單一方違反忠誠就認婚姻被破壞,所謂忠誠是否如傳統觀念,婚後僅能與配偶性行為之約束,恐在現代社會已存疑義,對部分人而言「性與愛是可以做出明確的區別的」。
二人還主張,朱女在與陳男相識期間,女方一直有和李男提出離婚想法,顯然婚姻早已出現裂痕,與婚外情無關,請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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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院審後指出,兩造不爭執有性行為等情,而被告二人均稱「性與愛應分離」,這並非社會通念,如電視明星未婚劈腿,同樣會受輿論譴責抵制,更遑論忠誠在婚姻中之必要。
至於被告尚稱,「外國結婚後都還可以有各自有男女朋友」,法官則表示:「先不說外國是不是真的如被告說得這樣,但很抱歉這裡就不是外國,我們生活在這麼自由的地方,當初也沒有誰是受脅迫失去自由意志才結婚的,不想負忠誠義務就不要亂結婚,既然自願結婚就要對婚姻關係負起責任」。
法官最終認定,被告2人確有性行為,顯逾越社會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依一般社會通念,已破壞原告婚姻,請求賠償實屬有據;審酌兩造年齡、智識、職業、侵害情節,及原告所受苦痛等情狀,認連帶賠償30萬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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