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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三角情殺!男殺了大22歲情敵判無期 高院批僅想設法脫身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01 17:09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01 17:33
二審仍判高庭榮無期徒刑。(圖/TVBS資料畫面)
二審仍判高庭榮無期徒刑。(圖/TVBS資料畫面)

現年24歲的高庭榮與潘姓男子(45歲)先後與廖姓女子交往。去年3月,高、潘2人在台北市內湖區廖女住處爆發激烈爭執,2人一度持刀互傷,最後潘男不敵高男攻擊,頭、頸部多處中刀,傷重昏迷,搶救9天後不治。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判高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扣案之折疊刀,台灣高等法院今(1)日駁回高男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於3月21日凌晨1時30分到26歲前女友廖女住處時,與潘男因故發生口角爭吵,復因情感糾葛而對潘男甚為不滿,當日又遭潘男劃傷耳際,適見潘男欲強奪廖女手機,遂氣憤難平,即以折疊刀對潘男砍殺至少3刀,並於潘男防擋時,仍持刀繼續揮砍,致潘男失血過多而停止呼吸心跳,經送醫急救後死亡。

 

高庭榮因前女友廖姓女子犯下殺人案。(圖/TVBS資料畫面)

警消到場將潘姓男子送醫搶救。(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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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高男所持用來揮砍潘男頭、頸部等要害的折疊刀,為金屬材質製成,刀刃尖銳鋒利,其揮刀猛力攻擊之行為已構成殺人犯行,事證明確。且高男於潘男舉起左手防擋時,仍持刀繼續攻擊,主觀上並非出於防衛意思,不適用正當防衛。原審依卷內事證認定犯罪事實並無違誤。
 

高院認為,原判決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因子,高庭榮犯後否認有殺人犯意,對於釐清案情助益有限,且案發後僅想設法脫身,並無真摯救護之意,也未與潘男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更未獲得家屬諒解或宥恕,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高男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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