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駱姓警員,去年趁洪姓民眾上樓製作筆錄之際,嗆洪男「看三小、我脫衣服等你」,還將洪壓制在樓梯間致洪成傷。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駱警於2023年7月16日值班時,因深夜10時許遇洪姓民眾遭其父申告,調查期間,駱因受洪男言語刺激而心生不滿,以台語「阿不然你是想要怎麼樣,大家來輸贏看看阿」、「試看看啊」、「看三小」及「我脫衣服等你」等語反唇相譏,並在洪男進入值班台後,從座位上猛然衝向洪男,以左手抓住並用力推壓洪男的頸部至樓梯間,導致洪男受有擦挫傷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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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駱勁達身為警察人員,對於飲酒或有身疾病情緒不穩之民眾,縱有言語態度不佳,仍應遵守規定執行勤務,而非以挑釁言詞舉動激怒後再加以壓制。雖然駱勁達犯後坦承犯行,並表示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告訴人不同意和解,依《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駱拘役40天。
法界表示,法官在主文雖沒有宣告駱可易科罰金,恐怕會面臨牢獄之災,不過依據《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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