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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挾2公斤海洛因來台!偽裝「榴槤糖」闖關 恐蹲15年才能走

編輯 張哲輔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19 15:22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9 15:53
港男攜帶2公斤海洛因來台,偽裝成「榴槤糖」闖關。(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港男攜帶2公斤海洛因來台,偽裝成「榴槤糖」闖關。(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香港籍男子小帥(化名)因攜帶「榴槤糖」來台灣,結果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查獲其實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總重量超過2公斤,因此遭到起訴。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審理此案,法官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對小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今年4月5日,小帥在馬來西亞境內先從一陌生男子那取得其交付的海洛因,並將其藏於榴槤糖包裝中,隨後搭乘馬來西亞航空班機抵達台灣。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查驗時,被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人員發現其行李中藏有509包海洛因,總重超過2公斤。小帥最初在偵查中堅稱不知物品內藏有毒品,僅以為是普通零食,但在審理過程中承認了其犯罪行為。

 

法官表示,運輸毒品屬於國際公罪,所有國家皆嚴格禁止。小帥作為香港居民應當知悉其嚴重性,卻仍接受他人請託運毒來台,顯示其輕率行事。考量毒品未流入市面,且小帥已坦承罪行並表達悔意,法官決定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情減輕其刑度,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仍可上訴,扣案物品包括毒品及相關包裝皆予以沒收銷毀。法官強調,這起案件中的毒品數量和潛在危害,對國內治安和國民健康造成重大威脅,必須予以嚴懲以儆效尤。

另外法官也對不予驅逐出境解釋,小帥是香港人,應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無法直接用《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驅除出境;至於被告是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強制出境,乃行政裁量權範疇,不在本院審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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