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志明與小芳(皆化名)結為夫妻,育有2名子女。然而,自1989年小芳攜帶孩子遷居國外後,2人便一直未再聯繫。小芳即使返台,也未曾與志明接觸。近日,志明因需申請社會住宅而面臨配偶資料評估問題,於是提出離婚訴訟。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准許雙方離婚。
根據判決書,志明指出自1989年小芳帶子女離開後,兩人已分居長達35年,期間毫無互動和聯繫,婚姻關係已形同虛設。小芳在法院通知下並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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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中,確認雙方未維持夫妻間的正常生活,毫無相互扶持的特質,僅存形式上的夫妻關係。志明提供了相關證據,包括戶籍謄本及小芳入出國日期證明,證實雙方早已失去情感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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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婚姻的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和共同生活。當初始的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雙方無法互信、互諒時,要求維持婚姻形式已無意義。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若婚姻中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且並非一方可歸責的情況下,裁判離婚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法官判決支持志明的離婚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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