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男子阿俊(化名)假冒為酒商攝影師,邀請一名女子小圓(化名)到其住處作為模特兒,卻在酒水中下藥趁她昏迷時性侵得逞。案發後小圓發覺有異,報警並到醫院驗傷,驗出男方的DNA。審理時,阿俊辯稱,女方可能拿他私人的毛巾和衛生紙才被驗出。新北地院審後認為,女方沒理由拿他私人物品塞陰道來誣陷,不採信阿俊辯詞,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阿俊8年6月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小圓因工作關係認識男客戶阿俊,去(2023)年1月12日中午12時許,小圓應男方邀請來到其住處為酒商拍攝照片。當天小圓在現場飲用了阿俊準備的酒水後,隨即陷入昏迷,被阿俊趁機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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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圓於同日下午6時離開阿俊住處,晚間前往土城區某美甲店時又再度昏迷,被美甲店老闆娘送往醫院診治。清醒後小圓覺察異常,立即報警並到醫院驗傷,檢驗結果顯示陰道深處和外陰都有阿俊的DNA,尿液中也驗出藥物成分。
小圓在庭上證稱,阿俊是她公司的客戶,自稱為攝影師,因缺模特兒已購買她們公司的課程,因此她答應協助拍攝;當天她到阿俊住處後,喝下酒水後又喝了一杯聲稱是水的飲品,之後感到不適便倒在椅上昏睡;多次昏沉中醒來間,發現阿俊在現場,最後她起身離開,抵達美甲店後再次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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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圓的老闆證稱,她昏倒後的第二天,阿俊傳訊給他詢問狀況,感覺像是在探問消息,但兩造在本案前,無相關恩怨或糾紛。偵審時阿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小圓可能是用他毛巾和衛生紙,才能驗出他的DNA。
法官指出,小圓於案發當日初次至被告家中,應難判斷何物品有留存被告之DNA,加上前無仇怨,沒有誣陷阿俊之動機及必要,自難想像她有將被告私人毛巾、衛生紙塞入陰道深處留下DNA之必要,顯與常情不符,應不足採;另被告主張當天在進行拍攝工作,卻無法舉證出工作當時的照片,相關事證足認定下藥性侵情事屬實,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處8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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