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員工遲到為由,倒扣薪水,小心違反勞基法!台中一間飯店,規定員工遲到1分鐘罰5元,但勞工局說,雇主只能不給薪水,但不能扣薪水,對飯店開罰6千元;另外彰化也有一名男大生,日前到網咖打工,結果一天工資800元,要是曠職,不只800元領不到,還要再多扣1600元,勞工處說雇主的做法,也算違法。
台中這間飯店,以辦理婚禮喜宴聞名,擁有280名員工,但公司規定,員工遲到1分鐘罰5元,有人遲到10分鐘又忘記打卡,一天就被扣了200元,市府以違反勞基法,對這間飯店開罰6000元。
台中市勞工局人員:「員工遲到時間,沒提供勞務,雇主可主張沒提供勞務的部分不給薪資,不能逕自扣薪。」
勞委會也曾對此發解釋令函,員工遲到,雇主只能按分鐘扣工資,以被扣薪的這名員工為例,她一天薪水763元,每天工作8小時,遲到1分鐘,只能扣1.58元,卻被扣了5元,明顯不符比例。
這間飯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目前還在討論是否上訴;勞工局表示,資方還是可以訂管理規則約束員工不要遲到,例如員工如果連續遲到3次,可以記申誡,但要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彰化一名男大生到網咖打工,也被雇主違法扣薪。男大學生:「我(打工)一天才賺800元,如果少上一天,就等於要少做3天的錢。」
男大生說他應徵時,雇主原本說好給月薪25000元,上班後卻以實習為由,改時薪計算,而且時薪才80多元,遠低於勞基法規定,離職時,雇主又以他違約,扣8888元訓練費,勞工處說,這名雇主也算違反勞基法,要罰2到30萬。
實際來到網咖,門口高掛應徵帆布,雇主卻聲稱不知道自己違反勞基法,但表示會接受調解,把扣掉的薪水再補給這名男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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