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張姓法官8月間酒駕遭警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1.05毫克,檢方偵查後起訴張男;檢方表示,張男身為法官知法犯法,且未如實表述喝酒時地等情狀,請求量處適當刑度。
宜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張男在8月19日晚間8時44分前飲用伏特加150毫升,下午5時45分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從宜蘭地方法院停車場出發,晚間8時44分,回程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因駕駛汽車左轉彎時,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遭員警攔查。
檢方表示,員警發現車內有濃厚酒味,使用酒精感知器也偵測到張男呼氣有酒精反應,張男下車後,員警見張男有明顯酒容、酒氣及酒態,以酒精檢測器對張男實施酒測,測定值為每公升1.05毫克。
起訴書指出,張男所為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張男身為法官,知法犯法,明知故犯,重度酒醉後駕車,不僅危及自身安全,極可能對他人及家庭造成無法挽回傷害;另外,建請法官審酌張男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都未能如實表述喝酒時間、地點的犯罪態度等情狀,請求量處適當刑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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