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5月16日凌晨5點11分,一名簡姓男子無照騎機車,在行經一處交岔路口時,和一名莊姓女騎士發生碰撞,造成騎士顱內出血、頭部外傷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簡男被依涉嫌過失致死起訴,此案經法院審理,當時簡男的速度,尚需要43.33至46.9公尺的距離才能完全煞停,但當時女騎士突然出現,簡男也無法煞停,事故的主因非男子超速,因此,判簡男無罪。
法官認為,當時莊女騎車行經水防道路,為堤防之一,而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範圍,法律上即不認定該路口屬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所以沒有「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簡男當時時速約為66至68公里/小時,雖然有超速的行為,但縱使簡男依速限60公里/小時行駛,也需要43.33到46.9公尺的距離才能完全煞停,當時莊女騎車出現的地點到路口之距離8.5公尺,簡男難以煞停迴避,所以莊女之死因,無法歸咎於簡男超速,因此,法院判定簡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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