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投資「通達國際」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3億餘元,最高法院2019年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林蔚山8年、併科罰金3億元定讞。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林蔚山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3)日判須賠尚志投資公司12億9262萬多元。可上訴。
投保中心主張,因林蔚山執行大同董事長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9億多元;提備位請求給付更名前的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億8899 萬多元、給付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7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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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期間,投保中心、林蔚山達成爭點簡化協議,因林蔚山並非以控制公司地位的大同公司指示從屬公司借款或挹注資金給通達公司,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不能將從屬公司的損害直接認定是大同公司的損害,投保中心不能代表大同公司請求賠償。
更二審認為,從屬公司有部分實體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投保中心得向林蔚山請求未罹於時效部分,是從2023年11月10日追加起訴時往前回溯15年,尚志投資公司受有12億9262萬5157元損失,賠償有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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