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和小花(化名)是一對夫妻,但小花在交友軟體上認識黃姓男子,兩人雖未交往,但其丈夫指控,自108年11月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以每月2次之頻率,兩人在彰化縣埔心鄉的一處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共計100次,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一狀告上法院,向他們求償每發生一次性行為,就要支付他8000元精神賠償,此案經法院審理,憑藉對話紀錄僅能證明小花和黃男發生過一次性行為,因此「只判賠8000元」,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未與小花交往,且多次向小花強調,須「確認關係後」,才能有下一步(親密)行為,因此主張雙方並未逾越朋友的界線。
據證據指出,黃男與小花於去(112)年12月26日,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在兩人的通訊軟體LINE中,於前一日(25日)傳送「明天、見」,當天傳送「出發、到了、7-11」,在臉書對話中,小花還曾說過「我再等幾天看看月經有沒有來」、「叫你帶套,你都體外射精但也有風險」,黃男孩回應說:「如果中,你有什麼想法」,證實兩人確有見面,且發生性行為。
張男主張妻子與黃男還發生了至少99次性行為,法官認為,小花對於其他性行為的發生時間及地點皆不詳,且並無黃男與小花討論其他性行為次數的相關內容,因此,確切有對話紀錄能證明發生過的,僅12月26日那日,因此判定黃男需賠給張男被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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