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彭姓男子原為高雄明陽中學收容學生,因不滿申請移轉成人監獄未獲准許,用打火機點燃寢室雜物及電視機。經橋院審理依放火罪判2人各2年8月、2年4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人為高雄市燕巢區明陽中學同寢室收容學生,企圖「鬧房」達成移轉至成人監獄執行刑期願望。
2人在去年10月20日晚上將寢室內床板及衛生紙、紙張等雜物堆放廁所後,由林男以打火機點燃,再把1台公用電視機丟入起火雜物堆內助燃。駐守人員查覺寢室冒出濃煙,到場與2人溝通並取得共識後,由2人自行準備一桶水撲滅火勢,未造成房舍燒燬。
法官審酌,陽明中學為提供收容學生居住場所,2人僅因不滿先前遭拒絕聲請移轉至成人監獄執行刑期請求,情緒不滿衝動行事,考量2人犯後坦承犯行,案發後已賠償校方損害,認為2人犯後應有悔意,並已盡力彌補造成損失程度,又2人自行撲滅火勢,未釀成嚴重災情,無任何人員傷亡,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林男2年8月、彭男2年4月徒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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