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林姓男子來台旅遊期間,偶然想起移居台灣、同為港籍的女同學,輾轉聯絡上後,提出希望女方擔任自己導遊的請求,未料卻在旅遊期間心生邪念、無視對方哭喊性侵得逞,事後雖達成和解、陸續賠償101萬元,仍被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於去(2023)年8月,來台旅遊的林男聯絡上移居台灣的港籍女同學後,表示希望女方能帶自己一覽台灣美景,未料對方基於曾經的同窗之情欣然應允、展開旅程後,卻遭色慾薰心的林男在此期間性侵得逞。
林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在旅遊期間不顧女方哭喊「好痛」、「不要」、「不行」等語,利用自身體型優勢性侵得逞,造成女方事後出現急性壓力症,日常生活、工作能力也受到重度焦慮、憂鬱影響,至今仍需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療。
而林男也在被逮捕後,與女方達成和解、陸續賠償101萬元,但因為性侵犯行明確,仍被判處3年2個月有期徒刑,無法回香港。面對林男上訴自稱以真心悔悟、希望有緩刑機會的供詞,高雄高分院說明緩刑要件是「刑期在2年以下」,因此無從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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