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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3度性侵前女友」!逼裸簽17萬本票 下秒硬吃噁拍片

編輯 易軍堯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25 13:39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25 13:39
高雄一名男子疑不滿被甩,逼前女友簽下17萬本票後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一名男子疑不滿被甩,逼前女友簽下17萬本票後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高雄一名男子疑似不滿女友提出分手,趁對方到家中收拾行李期間,不僅揚言散布交往期間拍攝的不雅影片、要求歸還17萬元之外,還亮出美工刀要求女方褪去全身衣物,後拍下其裸身手拿本票的畫面再性侵得逞,最終被重判13年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在去(2023)年7月7日,高雄一名男子趁著前女友返回租屋處、收拾行李的空檔,吆喝逼迫對方就範,揚言不聽話就會公開交往時期拍下的私密影片,接著要女方脫去全身衣物,裸持17萬本票口述姓名,再度拍下影片。

 

錄完影後男子見有機可趁,直接逼迫對方口交得逞,並在同月18日故技重施,持美工刀前往女子住處,再度拍下影片後強行口交、性侵得逞,不堪受辱的女方也在事後報警提告;面對警方詢問,男子則回應稱只是「剛好拿出刀」,並無脅迫意味。

除了辯稱自己無意亮刀威脅之外,男子還自稱受到精神疾病影響,時常會有記憶錯亂的情況,不過醫院鑑定結果顯示,雖然男子事發前2個月曾發生車禍,從而出現憂鬱、易怒、自傷、失眠等症狀,但在藥物治療下並無大礙,也未達人格障礙症診斷標準。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一審認定男子為滿足一己私慾、坦承強制性交,否認恐嚇得利的行為,依犯強制性交、強盜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13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遭高分院以「精神狀況正常」為由駁回,維持原審判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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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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