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輛車輛日前行經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時,疑似因行車不慎撞傷一隻黑狗,肇事者卻未下車察看犬隻傷勢,也未報案即離去。經過現場民眾通報,動保處與吉埔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車輛車牌號碼,並通知肇事者到案說明,後續將依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開罰3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指出,日前接獲民眾報案,指稱三峽區中正路二段、大利路,有民眾開車不慎撞傷黑狗,肇事駕駛更是直接駛離現場,動保處人員到場時,發現小黑狗已經死亡。
根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到傷害的行為人,應立即將動物送醫治療,違者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警方後續也循線約談車主到案。
駕駛辯稱當時正趕著上班,且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因而疏忽未注意到犬隻竄出,但仍難辭其咎。警方查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後也發現,肇事者曾多次變換車道,且未保持安全車距,才會在發現犬隻時來不及反應,釀成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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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表示,除了依法開罰肇事者,也正在周邊住家與商家詢問,以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有飼主的犬隻或流浪犬。若查明是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於看管犬隻,導致愛犬遭撞傷,飼主恐也須負擔法律責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飼主應避免寵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若因過失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處1萬5 千元至7萬5千元不等的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用路人,在路上發現動物時應減速慢行,萬一不慎撞傷動物,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切勿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以免觸法。同時也提醒飼主,切勿放任寵物在馬路上亂竄,以免發生危險,自己也可能遭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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