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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月大女嬰吐奶昏迷!越籍婦「急救不當」送命 判關1年6月定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19 12:01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19 12:17
4個月大女嬰吐奶後失去意識。(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4個月大女嬰吐奶後失去意識。(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來台依親的越南籍麥姓女子,4年前受朋友之託,照顧友人甫出生4個月的女兒,但因女嬰一早吐奶、失去意識,麥氏驚慌拍擊嬰兒頭部、搖晃嬰兒身體,試圖叫醒女嬰卻無效,緊急送醫後,女嬰不治。一審依過失致死罪,輕判麥女1年6月;但二審改以傷害致死罪,重判8年;更一審又改判1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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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20年8月3日,麥女受友人所託,無償代為照顧對方4個月大的女嬰。麥女照顧不到一個星期,同月9日7時30分許,麥女餵食女嬰後,因女嬰吐奶,先為其清潔,並將物品拿至浴室清洗後,返回房間時,驚覺女嬰無意識,且臉色有異。

麥女為喚醒女嬰,貿然拍擊女嬰頭部並搖晃其身軀,因女童均無反應,她通知救護人員到場將女嬰送往醫院急救。經救治,女童同年10月16日因腦損傷、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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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女辯稱,跟女嬰沒有嫌隙,不可能殺她,只是當下太慌張,想叫醒女嬰,所以搖晃她的臉。

新北地院依據法醫研究所件定、醫師證詞,認無法證明麥女出手拍打女嬰頭部,致女嬰受傷,但她搖晃女嬰,致女嬰因嬰兒搖晃症候群,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傷害並死亡,認定麥女所為與女嬰死亡具因果關係,構成過失致死罪。

法官考量,麥女並非故意傷害女嬰,但無法賠償女嬰母親要求的480萬元,未達成和解,麥女智識程度僅小學一年級,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麥女1年6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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