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國中一名羅姓教師,因午休時間結束見學生未起身,竟直接拿教學用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家長得知後憤怒不已,向法院提告傷害罪,法官認為,教師連續敲頭的懲戒行為已經逾越合理界限,因此最終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判決書指出,羅姓教師於花蓮某國中任教,見午休時間已到學生還未起身,於是拿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3至4下,學生因疼痛醒來,事後告知家長就醫才發現,頭部有明顯紅腫受傷,家長憤而提傷害告訴。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教師,本應正確指導管教學生,卻以體罰方式造成被害人頭部受傷、心理發展健康產生影響,為不當管教。另外,由於被告事後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輕敲」,至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而法官認定被告對少年犯傷害的行為屬於接續犯,對少年犯傷害罪既屬刑法分則加重的獨立犯罪類型,依法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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