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員工位於中山女高對面巷弄的連棟舊宿舍,占地約3.87公頃,為北市府登錄的歷史建築,但宿舍年久失修,文化局前年對建物所有人台鐵職工福利委員會裁罰30萬元,職福會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認為,文化局的裁罰,除裁罰對象、裁罰內容不明確外,裁罰事實也不明確,違反明確性原則,判決訴願決定及裁罰處分均撤銷,台鐵職福會勝訴。全案可上訴。
會議中,職福會承諾,願以最大努力儘速改善;文化局要求提出緊急搶修計畫,並命2022年11月4日前完成管維改善工作,屆期如仍未改善,將開罰。之後,文化局兩度前往複查現勘,2022年12月21日再開會議,認多次現勘並通知改善卻遲不改善,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對職福會處以罰鍰30萬元。
職福會主張,北市府於2007年間將「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群」登錄為歷史建築,2011年由營建署將該區域納入都市更新開發計畫內,但卻被閒置15年之久,職福會已投入千萬元經費管理,卻未見營建署有何作為,眼見房屋殘敗,越來越沒價值,2021年10月自行宣布修復歷史建築,且廠商也順利得標。
職福會控訴,文化局非但不協助,審查委員反多次向得標廠商表示,倘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修復再利用計畫恐面臨勒令停工危險等語,致廠商提出終止契約要求,須另尋廠商,延宕管維,文化局處處刁難、或者回覆模凌兩可,或種種不合理,經訴願遭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抗罰。
據了解,一般簡易庭僅開2次庭就會宣判。承審法官非常關心,文化局開罰時間是從哪一年罰到哪一年?文化局公文是責令住都中心要維護管理,為何最後會裁罰台鐵職福會?清掃環境跟歷史建築物毀損,有何直接關聯性?因文化局並未解答法官的疑惑,法官前前後後開了5次庭之多。
文化局主張,職福會長年未盡義務,消極不作為,致歷建結構蟲蛀、屋頂坍塌、雜物垃圾堆積,因未依限完成改善工作才開罰。
職福會主張,文化局罰錯對象,因2019年以前,行政命令是給住都中心,怎會對職福會開罰?開罰對象不適格,因開罰時間是從2012年至2020年,應該先罰住都中心。
法官依據《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且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倘有違反,即與「明確性原則」相悖,而無可維持。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9號、109年度判字第23號判決意旨亦有類似見解。
法官認為,行政處分之規制對象、規制內容及法律效果,均應明確,且應以客觀解釋結果為據。須從行政處分內容,即能知悉其規制對象、規制內容及法律效果,始可謂與明確性相符。倘原處分內容未明載其規制範圍,亦未述及事實之認定、與法令構成要件之涵攝等判斷,致無法知悉或無從推知其規制範圍,難謂與明確性原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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