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伸港鄉發生一起違停糾紛,當時一名黃姓阿公開車在孫子上學,將愛車違停在興工路上,被和美分局員警看見後,立馬上前攔查,沒想到黃男不配合稽查,直接開車離開,於是警方開了一張「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的罰單,黃男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本辦事證已明確,駁回黃男之上訴。
當時黃男載著愛孫要去上學,將車子違停在一處早餐店附近,和美分局員警上前驅趕違停,沒想到黃男竟用台語對員警咆哮,還說:「亂來!沒大沒小!」、「你把名字給我,我要投訴!」、「取締的太亂七八糟!」之類的回應,還不願告訴員警他的名字,直接嗆說:「為什麼要告訴你」,就直接開車走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黃男認為,該路段並未劃設快慢道,且也未設有任何禁止臨時停車之標誌、標線,停在兒子所經營的早餐店前面,當時僅載孫子上學,而臨時停車於系爭舉發地點,並未違反道交條例關於臨時停車的規定,員警告訴他不可以臨停後,他才照該指示開走,且該員警並未曾要求他停車接受稽查,黃男認為自己沒有拒絕停車稽查。
警方指出,經審視採證影片,車輛違規停放在車道中,經員警發現鳴按喇叭示意該車已違規,黃男與員警爭執,並拒答其姓名還開車走人,當時員警正在盤問調查,並未允許黃男可以離開,應留在現場等待員警完成開單手續,且不得拒絕或消極不配合查驗身分。
法官認為,黃男被依「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裁處罰鍰2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黃男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的黃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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