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主要幹部「S姐」傅榆藺,在台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中,一審已遭判無期徒刑,案件仍在二審中,但她另被查出在宜蘭成立「控房」蒐集人頭帳戶,歷審依63個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合併判處7年6月,她上訴求輕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傅女先後以宜蘭縣多處民宿為留宿據點,取得人頭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網銀帳密等資料,並要求人頭留在「控房」始能獲得報酬。傅女確定人頭帳戶可用後,即由詐團成員先後以不同方式詐騙被害人,待詐團收到詐款後,再轉至第二、三層帳戶,隱匿詐款來源及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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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依63個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合併判處7年6月,她上訴求輕判,高院認為,原審在法定刑內,綜合考量科處之刑,已屬從輕,加上她涉犯63罪,又為詐團上層,定應執行刑為7年6月,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過苛之情形,傅女上訴無理由,故駁回。
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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