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林國明今天說,112年9月7日「基泰大直」建案因施工不慎,導致工地坍塌及鄰房傾斜等情形,廠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租借牌等情形,北市府未主動移送偵辦,監察院函請北市府檢討改善。
基泰建設位在台北市中山區「基泰大直」建案,民國112年9月7日晚間因施工不慎,導致工地坍塌及鄰房傾斜,甚至有民宅整棟下陷的重大公安情形。
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林盛豐透過新聞稿指出,台北市政府未落實營造業法第26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規定,不僅無法據以施工勘驗,也無法在公安事故發生後,提供施工圖說等必要卷證,以釐清建築師、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爭端。
監委表示,本案相關廠商、人員涉犯刑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租借牌等情形,雖因行政、技術分立,由行為人各負其責,但北市府僅將建築師、技師移送懲戒,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規定,主動移送偵辦,難以有效遏阻違法情事。
監委說,台北市政府應確實檢討改進,函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另外,監委表示,台北市政府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損鄰爭議事件,依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訂有「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依該規則102年7月8日修正版規定,建管處仍有「派員會同勘查」損鄰案件的責任。
監委指出,111年2月14日修正後,建管處僅需「通知建方(起造人或承造人)會同監造方(建築工程之監造人)辦理」,無須派員到場會同勘查鄰房損害情形及責任歸屬,此舉無異任由建設公司「球員兼裁判」,難令受損疑義戶信服。
監委說,本案發生後損鄰處理規則才增訂「受損疑義戶指定經都發局公告之第三方專業公會參與勘查」規定,足證都發局任令建方會同監造方辦理施工損鄰認定,自棄主管建築機關法定職掌,應確實檢討改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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