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趙姓公車司機開車經七賢、自強路口左轉時未禮讓,撞上正在過馬路黃姓婦人,致黃婦3天後不治。高雄地院考量趙男賠錢與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緩刑2年,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趙男因疏忽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所為實屬不該,念在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又無前科,據此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59歲趙男去年8月22日中午駕駛公車行經前金區自強一路,準備左轉進入七賢二路時,卻未禮讓行人先通過,不慎撞上正在過馬路的黃婦,致倒地後受顱骨骨折併外傷性顱內出血,經送醫救治後,仍於3天後不治死亡。趙男也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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