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許姓婦人2021年9月6日行經橋頭區典昌路、河北路口,結果與小貨車的黃姓男子發生車禍,不幸身亡。許女家屬質疑,待轉區沒有設置相對應的號誌燈,才會導致事故,請求國賠653萬餘元,結果一審敗訴,而案經二審結果逆轉,高雄高分院認定市府要負3成過失責任,判賠18萬8731元,可上訴。
2021年9月6日下午4時許,許姓婦人騎著機車行經典昌路、河北路的交岔路口,並在待轉區等候左轉進入河北路,結果待轉區沒有設置相對應的號誌燈,許婦看了典昌路的號誌燈,但綠燈遲關,結果起步後遭小貨車撞上,傷重不治。事發後許婦家屬認為是道路設計不良,加上典昌路綠燈號誌「遲關」,導致車禍發生,提告請求國賠,包含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53萬餘元。
案經法院審理,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涉及路口交通動線相關標線調整,屬高雄市政府養工處權責,並非交通局業務。另外,2018年間就曾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進行養護權責分工協商,事發路口的交通號誌規劃設計應由養工處辦理,交通局並非求償對象。結果許婦家人一審被判敗訴。
家屬不滿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許婦在支線道車卻未禮讓幹線道車,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均有過失,但事故路段有相應的行車號誌,應該能減輕或避免事故發生,因此交通局負擔三成責任,改判應賠償18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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