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偵辦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土地開發相關弊案,6日聲請羈押禁見失敗,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當庭提起抗告,桃園地院以「最速件」處理,今(8)日上午將抗告卷宗送達高院並分案完畢。經高院合議庭評議後,下午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法官決定明日(9)上午10點整開庭。
高院認為,原審沒有在裁定中說明,被告鄭文燦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沒說明認定的依據,上級審法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高院另指出,檢察官在聲請羈押理由書、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事實的必要,相關共犯、證人與被告鄭文燦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共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鄭文燦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鄭文燦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的共犯或證人陳述的可能性?
高院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容易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的未來陳述,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鄭文燦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可能?原審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有串滅證之可能,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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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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