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在桃園市長任內傳出不少土地弊案,昨突然遭檢調帶回偵訊,訊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檢察官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一旦法官認為鄭文燦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或逃亡之虞,將裁定羈押禁見,被關進看守所,若犯罪嫌疑仍高,但沒有羈押必要,極有可能會重金交保。未來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認定有罪,鄭文燦將面臨七年以上刑度,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款,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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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1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而目前鄭文燦已開庭,接下來將面對數種狀況,若遭法官認定犯罪嫌疑重要、有逃亡之虞,恐裁定羈押禁見,鄭文燦將被關進看守所內。但若檢方偵查犯罪事證不足,鄭文燦也可能獲得交保或是請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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