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國小男童將游泳老師、學校告上法院,指控老師在游泳課上罰他寫悔過書,並將其在課堂上與同學打鬧時露出生殖器的情況告知校方,令其身心受挫,求償60萬元;但法院認定男童無法舉證其所描述的事實,並確認老師的行為合於程序。
事件發生在前 (2022)年9月1日,當時男童在學校小學部就讀。游泳老師在上課時規劃了一個「抓魚」遊戲,要求每名同學在泳池抓2條魚,男童卻抓了4條魚。男童指控老師因此認為他未照規則走,逼他寫悔過書,還要求他道歉悔過。
去(2023)年5月間,男童在游泳課時與同學打鬧,因在泳池邊「玩鳥」被老師發現。游泳老師勸導後,除了將情況反映給男童家長外,還寫電子郵件將副本寄給校長、輔導老師、班導師及助教。男童不滿游泳老師將過程告知全校師長,認為這使他被師長和同學檢視與議論,感到懼怕並常常哭著回家,甚至陷入自我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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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露出生殖器一事,校方強調,因涉及性相關問題,通知輔導老師是為了適當輔導男童,並不會造成男童被師長或同儕檢視與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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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男童無法具體指明老師是在何種狀況下要求他撰寫悔過書或道歉,缺乏證據,不採信男童說法。同時,法官指出游泳老師將男童行為告知校方教職人員已屬合理之舉,並無任何不法,認為男童的名譽和受教權並未受侵害,最終判決男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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