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桃園市李姓男子在國道3號北上101公里時,因為不滿前方蕭姓男子超車,就一路上前追逐,沒想到在2車併行時,李男竟拿出空氣槍朝蕭男駕駛的小客車射出鋼珠,造成車子左後窗破碎,全案經新竹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判刑李男3月有期徒刑,並緩刑2年。
去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7分許,李男行經國道3號北上101公里時,不滿蕭男超車追了上去,沒想到李男竟男出氣動式空氣槍朝蕭男小客車左後窗射出多發鋼珠,雖然空氣槍本身不具殺傷力,但也讓車窗遭擊碎不堪使用,也讓蕭男心生恐懼,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警方在隔天下午,前往桃園市平鎮區扣得空氣槍1枝、彈匣2個、鋼珠彈4個、塑膠彈1個、氣瓶1個,法官審酌李男不思以理性、和平態度處事,僅因與他人之行車糾紛,竟持空氣槍在國道上朝被害人小客車射擊,致人心生恐懼,且此舉相較於單純以言語、文字之方式恐嚇他人,更易波及其他無關之第三人,而本件事實上亦有使被害人之財物因此受損,犯罪所生危害不淺。
李男坦承犯行,且與蕭男達成和解並已賠償,不過因為李男是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最後依毀損罪判刑李男3月,並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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