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位楊小姐指控,兩年前在自行車道騎車,因為地面有積水,當場打滑摔斷小腿,導致生活工作大受影響,向公所提出國賠申請,對此國賠審議委員會認為,是因為下雨才積水屬於自然現象,公所不需負責,雙方喬不攏,只能到法院調解。
楊小姐:「因為看到水漬有一堆水,所以我就有減速,所以就這樣打滑摔傷。」
楊小姐說兩年前與朋友,在苗栗三邊媽祖廟後方的自行車道騎車,沒想到地上有一攤積水,導致她打滑摔車,當場摔斷小腿。
我申請國賠被駁回,他說那個伏流水的部分,是林務局所管理的,可是伏流水你留在自行車道上,後龍鎮公所你應該也有責任啊。
她指控是當地公所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才會導致地上出現積水,認為公所應該負責賠償相關費用,提出國賠要求。
後龍鎮公所文觀課長劉柏瑩:「在請求權人所發生事故的地點,我們都有定期做維護管理的工作,所以本所是沒有疏失的,所以把請求權人的請求駁回。」
後龍鎮公所回應都有定時維護自行車道,當天會有積水,是因為前一天下大雨,並且國賠審議委員會,認為是自然現象,公所不需要賠償駁回當事人申訴。
而實際回到事發地,確實下雨過後,自行車道會出現積水,目前當事人跟公所雙方說法無法協調,只能再交由法院判定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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