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全國1萬5千名律師中,截至今(31)日10點為止,有207名律師連署,喊話立法院應接受行政院覆議,使產生爭議的《國會法案》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律師林仲豪表示,連署律師並不是反對,而是認為條文應該要更細緻,當年民進黨提的法案,監察院要廢掉,配套就是調查權回到國會;雖然立法院的程序都有跑、委員會、公聽會都有開,形式上有蒐集意見,但沒有實質討論,新修正的法案真的有更完善嗎?
林仲豪說,在國會殿堂,確實可用民進黨阻礙通過的角度,詮釋民進黨是要用議事規則杯葛,但也可以解讀成在野黨指控,民進黨就是沒有誠意討論,所以要杯葛,不論用何種角度詮釋以及解讀,三讀後的條文就是有些地方不精緻,制度需要權力制衡,但不希望淪為濫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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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律師點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7-1、48-2、59-4規定「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不提供文件、資料或檔案,可連續處罰鍰」、「受邀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要經主席同意才可以有律師在場」等文字很模糊,認為必須確保調查目的,範圍要更具體,但目前三讀通過的條文並未討論到此種程度。
林仲豪表示,在政治惡鬥的環境下,舉例,如果哪一天民進黨又變成多數,隨便編理由,要求國民黨主席來說明過往如何侵占民產轉換成黨產,又賤賣黨產,且主席還不同意律師在場,或是要調查高端爭議,主席也不同意律師在場,不同意之後,如何保護被提名人?這種政治惡鬥的手法,沒有人樂見。
連署律師表示,質詢權與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兩者有所不同。質詢權目的,要讓立委獲得資訊或意見,據以行程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調查權是立院行使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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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呼籲讓法案回歸正常且合乎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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