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大學生一起租屋,發生罕見的侵入住宅罪案件!一名林姓大學生因為腹痛急需上廁所,而跑進許姓室友的套房內使用廁所,結果挨告侵入住宅。新北地院認為,在無法控制的生理需求面前,林姓學生的行為沒有違反社會倫理,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確認無罪判決,認為林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難,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事件發生於2022年9月5日,林姓男大生在租屋處與朋友聚餐時,突感腹痛難忍,但屋內的公用廁所已有人使用。於是,他情急之下進去跟他共同承租的另一間,許姓男子自己的套房廁所內急救。但許姓男子發現其房間廁所被使用的痕跡,感到不悅並提告。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林姓男大生有生理需求的迫切性,並考慮到林的身體狀況,認為其行為合乎情理,一審判決無罪,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林姓男大生也向法官陳述指出,事發當天邀請友人到家裡聚餐,後來因為急性腸胃炎才急著尋找廁所,在眾目睽睽之下不可能解放在褲子當中,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在吃飯時討論排泄物已經令人反感,更遑論在飯桌前直接見聞排泄物。當下為了守護尊嚴及道德,為了排解肚子劇痛,才會有借用告訴人房間廁所的想法,不屬於「無故」,且在進入告訴人房間之前,有確認過共用廁所的使用情況,知道許姓室友在洗澡,才回到客廳等待,直到忍無可忍的時候,經衡平後已別無他法,才進入告訴人房間而借用廁所,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
法官進一步闡述了緊急避難的法理,指出林姓學生在無法預見的生理壓力下所採取的行動,是為了避免更大的身體健康危害,並且考量到室友間應有的相互理解與包容,特別是許姓室友過去曾表示可以在需要時讓室友使用其房間內的廁所。因此,法院認定林的行為屬於合理的緊急避難,不應該被視為犯罪。
此案件的判決突顯了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個人生理需求和人性尊嚴的保護,超過了一般侵權行為的界定。高院的裁決不僅為林姓學生帶來了正義,也為類似情況下的法律解釋提供了參考,強調了在緊急避難情形下,避免身體傷害的必要性高於住宅的私密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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