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對李姓姊弟希望免除對林姓母親的扶養義務,由於對方在他們年幼時已經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及姑姑扶養長大,且之後改嫁並未再探視他們或給付扶養費,認為應該獲得免除扶養義務的權利。
根據判決書指出,李姓姊弟的母親在他們幼時就已經未盡扶養義務。自父親1996年去世後,林婦便改嫁且並未再探視,也沒有支付扶養費,姊弟倆從小就是由祖父母和姑姑照顧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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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婦在被合法通知後,未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表示意見,也無書面聲明或陳述,因此,法院認為聲請人的主張為真實。法院審酌到母親自聲請人幼年起就未曾扶養、照護,且改嫁後未曾探視他們或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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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他們自幼是由祖父母、姑姑扶養長大,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母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行為有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母親的行為重大,若仍然要求聲請人扶養母親,顯然是不公平的,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裁定姊弟獲得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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