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鄒姓男子6年前對同居女友年僅9歲的女兒猥褻、性侵,前後共計5次,同居女友得知後質問鄒男,鄒男竟無恥回稱「反正以後也是要給別人用,不然現在給我用,肥水不落外人田」等語,一、二審依對兒童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罪,重判1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8年4月至6月間,鄒男在家中對女童猥褻、性侵,前後共計5次。後來,女童母親因案收押,女童被安置後向社工吐露受害經過,始向桃園市警婦幼警察隊報案,檢方偵結後起訴鄒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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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鄒男辯稱,女童都跟在媽媽身邊,不會有1分鐘留在家裡跟他在一起,他也對女童沒有任何想法。
不過,女童指稱,平常媽媽跟鄒男睡床上,自己打地鋪睡地上,有一天晚上,鄒男趁媽媽睡覺時跑來她睡覺的地方脫她內褲,他再把自己的褲子脫了,先用嘴舔她再用手摸,之後用他尿尿的地方性侵她,當時她很害怕很不舒服,不敢大叫,想把鄒推開,總共3次,只記得最後1次是當年5月底,其他時間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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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表示,鄒也會假裝從她身邊走過去摸她屁股,被摸後有叫鄒不要碰她,接著鄒男還會叫她舔,她就會回稱「我是小孩子,不要這樣跟我講話」,但她講完後,鄒又一直摸她屁股。
女童母親作證表示,女兒曾說被鄒男摸屁股,她質問鄒男,鄒卻回稱「反正妹妹以後也是要給別人用,不然現在給我用」、「肥水不落外人田」。
法官根據女童驗傷報告,以及鄒男傳送「我正在跟你媽媽X炮」等訊息給女童,或是女童留下紙條上,鄒男寫著「妳去給男人X」等極為低俗、不堪入目等字句,認定鄒男對女童毫無憐惜,為滿足一己私慾,嚴重戕害年僅9歲女童的身心發展和人格尊嚴,犯後矢口否認並矯詞脫罪,態度惡劣,重判1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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