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36歲邱姓男子,因私人恩怨,多次在半夜時分施放煙火騷擾仇家,事後被逮捕、判賠仍不知悔改,因而獲封「新店煙火哥」。法院二審依照4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分別判處1年、1年4月、1年、1年徒刑,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幫忙邱男放煙火的呂姓共犯二審獲判9月徒刑。
本案源108年間7月,邱男與女友到宜蘭梅花湖遊玩時,女友駕駛電動車不慎撞傷藍姓女子,但邱男卻覺得對方索賠金額太高,因此懷恨在心,不僅傳訊息恐嚇,還從網路擷取藍女的照片,再加上不雅字眼後上傳網路,藉此造謠,甚至潑糞、逼車騷擾,邱男事後也遭法辦,事後遭判刑2年2月徒刑。
不料,邱男事後仍不肯罷休,多次在深夜時分跑到藍女的住家附近大放煙火,吵得住戶不得安寧,甚至還找呂姓男子幫忙掩護,開車上高速公路的交流道,利用蚊香作為引信放炮,導致大量濃煙影響路過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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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6月間,警方再次逮捕邱男,檢警深入追查發現,邱男自110年11月間開始,總計燃放19次煙火,檢察官偵結依恐嚇公眾、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非法持有爆裂物等罪嫌起訴2人。台北地院一審判處邱男7年徒刑,另有2年8月得易科罰金;共犯呂男判5年2月徒刑,另1年4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經上訴,二審時法院認定2人持有合法販售的煙火,並未添加其他火藥,改以刑責較輕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最,4罪判處邱男1年至1年4月徒刑,呂男判處9月徒刑,最高法院今日駁回邱男上訴,全案定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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