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安分局李姓警員,日前巡邏時發現酒醉的洪男、陳女辱罵Uber司機,上前規勸後遭到洪男接近、辱罵,李員當場利用過肩摔將洪男拋摔在地,事後竟挨告傷害罪。台北地院認為,李員當時依法執行公務,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李員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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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111年2月20日凌晨3時許,大安分局李姓警員與張姓警員執行守望巡邏勤務,行經台北市錢櫃KTV忠孝店時,發現陳女、洪男與Uber葉姓司機發生口角爭執,陳女當場飆罵三字經,讓葉男氣得要提告公然侮辱,不料,正當警員要將洪、陳帶回偵訊時,洪男卻不聽勸告,頻頻接近李姓警員,甚至還飆國罵侮辱警員,李員當下立即施以過肩摔將洪男壓制逮捕。
豈料,洪男酒醒後對著李員提告過失傷害罪,李因此遭起訴。法院審理時,李員聲稱洪男當時不斷地辱罵警員三字經,且不聽勸告,頻頻向他接近,甚至揮打到他的密錄器,當下才會將其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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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對於瘋狂、酒醉之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得以管束,根據洪男、陳女以及司機等人證詞,認為洪男當時精神狀況已達酒醉且有傷害他人的危險,且勘驗警員密錄器,難以認定警員有違反比例原則或是執法過當的情形,因此判處李無罪。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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