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涉以人頭開設公司並唆使多人持假中獎發票詐領,3年持近6萬張假中獎發票詐領逾1000萬元,彰化地院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曾男4年6月刑期,並追徵犯罪所得,可上訴。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在民國105至106年間陸續召募10多名成員,分工負責購買空白發票、剪發票、兌領發票等,並陸續主導以人頭在台中、彰化、桃園等地成立6間水資源公司及加水站,皆由曾男實際負責及主辦會計業務,其中5間被查獲有開立假中獎發票詐領事實。
判決書表示,此發票獎金詐領集團大量申購小額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且皆無銷貨事實,待每次單月25日開獎後,由成員分工對獎、裁剪取出中獎的空白發票,接續登打虛開不實的小額銷貨內容,再由成員親自或轉交他人持不實中獎發票前往超商或金融機構詐領。
判決書指出,此集團3年以不實虛開中獎發票共兌獎5萬8886張,所得1547萬6200元,成員兌換每張可抽取20元至40元佣金。
判決書表示,張姓等8名集團成員坦承犯行,自白符合減刑要件,並繳回犯罪所得,分獲3至5年緩刑;盧姓成員判刑1年7月刑期,犯罪所得全沒收;曾姓主嫌判處4年6月徒刑,並追徵犯罪所得1322萬2206元等,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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