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對父女,日前在家發生爭執,過程中女兒撞傷左手,對父親提告傷害,事後判賠五千、但父親反控女兒習慣差、不分擔家用,提出由家分離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兒沒有盡打掃、分攤家用的義務,必須搬家。
吳姓父女長期有摩擦,大女兒認為父親管教太嚴,而且脾氣不好,兩人常常發生爭執,日前雙方又大吵一架,女兒看見爸爸闖進房間要理論,認為是私人空間拒絕進入,雙方爆發拉扯,過程中女兒撞傷左手,一氣之下提告傷害,沒想到最後被爸爸反告,要求搬家。
父女間的戰場從家中變成法庭,爸爸最後被依過失傷害判賠5千,但提起由家分離訴訟,他主張女兒衛生習慣差,不打掃也不分攤家用,應該歸還房間,女兒則是反駁是父親挾怨報復,想施壓撤回傷害告訴,願負擔水電瓦斯費,但不願意付其他錢,判決結果爸爸勝訴,女兒必須搬家,這樣的案例民眾怎麼看。
其他家長(非當事人):「(案例狀況)那當然要搬出去哈哈哈,(如果是你發生你也不能接受),對我不能接受。」
其他家長(非當事人):「可能小孩子要他自己有沒有,在那個角色的時候他才會懂,其實很多事情都是父母要以身作則。」
其他民眾(非當事人):「本來有講好的話,分工好像還滿重要的,但是如果是意氣用事的話,感覺這樣會很破壞家庭的和諧,而且我自己會覺得,感覺養兒防老這套觀念很過時。」
這起案例法官認為,民法定義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互相有扶養義務,如果沒有分攤家事倒垃圾打掃,或協助家庭支出,就算同住一起也不算一個家,根據民法規定姊妹倆都已經成年也有正職收入,可以自己謀生父親要求分家具備正當理由,全案還能再上訴,但對這家人來說裂痕恐怕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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