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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恐怖情人欲挽回前女友 竟帶「汽油彈」談判又亮槍威脅

記者 林意筑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2/14 13:12
最後更新時間:2023/12/14 13:12
李姓男子竟帶汽油彈求前女友復合,女子嚇得報警。(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1名53歲李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分手後,為了挽回女友,7月時搭乘朋友的車北上至桃園談判,沒想到李男竟是「恐怖情人」,不但自製汽油彈,更趁女友家人外岀之際,以空氣槍威脅女友現身,更出言恐嚇她「要把你哥斃掉、用汽油彈炸掉妳家」。桃園地檢署偵結,將李男依妨害自由、恐嚇及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


 
據判決出指出,李男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兩人分手後,女友拒絕見面,但李男為了求復合,7月7日晚間9時便搭乘朋友的車北上桃園找女友,途中經過加油站時,李男竟帶著預備的空玻璃罐去買汽油,又在玻璃瓶中放入易燃物製成汽油彈,並前往女友兄長的住處外埋伏。

直到晚間11時許,李男趁女友兄長外出時,立刻追上前以以隨身攜帶的空氣槍抵住女友兄長,喝令他打電話給女友,在李男的威脅之下只好聯繫女友,並把電話搶去嗆聲「你現在給我回來,不回來的話,用槍打你哥,把你哥斃掉」、「要用汽油彈炸掉你家」、「有10、20個人在你家外面」等語。

女友嚇得立即報警,警方趕抵後立即壓制李男,同時查扣汽油彈1枚、空氣槍1把及子彈6顆和疑似爆裂物1個。法官召開羈押庭時,李男均坦承有製作汽油彈,攜空氣鎗及汽油彈至前女友兄長住處,並用槍枝抵住李兄,要求他打電話給其妹,以及相關恫嚇言語等犯行。

 
檢方認為,李男所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第1項的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刑法第304條強制及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至於在車內另扣得1個疑似爆裂物,經鑑驗後,確認是爆竹煙火類產品,非屬爆裂物,因此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的爆裂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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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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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加油站#台南#分手#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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