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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王陽明」涉犯18罪! 偷拍、散播性愛片判刑13年定讞

記者 曾健銘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1/23 11:18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23 11:18
自稱「蘆竹王陽明」的李姓男子涉嫌偷拍等18罪,遭判刑13年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對外自稱「蘆竹王陽明」的李姓男子,涉嫌偷拍與多名女子性交的不雅影片,其中還包含1名15歲少女,影片多達300GB,事後更散播、揚言恐嚇,法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等多個罪嫌判處10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則判刑2年8月,因為李男涉嫌犯下數罪且有2件裁判以上,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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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105年,李男與女友交往期間,多次偷偷攝錄下性交畫面,雙方分手後李男由愛生恨,揚言「讓妳付出代價」後散播2人性愛影片。不僅如此,分手後李男結識另2名15歲、16歲少女,在租屋處發生關係後,又用相同手法竊錄性愛影片,並恐嚇2名少女,檢方依多個罪名對李男提起公訴。
 
除了涉嫌偷拍之外,李男也在105年2月涉及詐財案,多次被傳喚卻未出庭而遭通緝,警方事後上門抓人,李男甚至開直播、挑釁警方,直到被法院裁定收押後,親友趁著到看守所會客時偷拍,李男還對著鏡頭比YA,事後還PO上社群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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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的脫序行徑還不只一樁,108年在台東因開車超速而被警方攔下開單,過程中竟對著員警做出不雅舉動,更錄影拍下,事後台東地院依侮辱公務員判刑3月;109年9月間,李男因不明原因徒步走上國道,警方抵達時,李男竟還在公路上橫衝直撞,最後被警方壓制帶下國道。
 
一二審法院認定李男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等15罪,判刑10年;加上先前離譜行徑,李男總計犯下18項罪名定讞,檢方聲請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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