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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男師命女學生「別穿內褲拍照」不起訴 檢方:不足引性慾

記者 林意筑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1/22 17:26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22 17:26
狼師命女學生不穿內褲拍照,引發家長憤怒。(圖/TVBS)

金門一名國中男老師遭指控,多次邀約熱舞社女學生穿清涼服裝拍照,甚至要求女學生「不要穿內褲」,事情曝光後,發現有20多名女學生受害。事後男老師申覆成功、重新調查,金門地檢署偵結,認為照片均無裸露隱私部位,不足以認定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故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男老師經常協助學校熱舞社拍攝去動照,也時常邀請女學生換上清涼的福狀拍攝「定裝照」,不過近日有女學生指控,男老師以配合服裝美觀為由,要求她「不要穿內褲」,讓她感到不舒服並向班導師反應。

4月時,校方成立調查小組,針對檢舉人、申請調查人、疑似被行為人、關係人及被申請調查人進行多次查訪與事證交叉比對,認定男老師的作法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依法應予終止聘約,並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事後男老師申覆成功,9月時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重啟调查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老師的做法不當,但未達到終身解聘的程度,改為停聘4年。對此,學生家屬表示不滿,,認為和原本判決差距太大,還質疑學校恐包庇。

 

金門地檢署指出,男老師雖坦承有拍攝女學生照片之行為,但否認有強迫,且認其所拍攝照片並非性感之照片。經警方搜查、還原相關數位證據後,發現女學生的穿著「只有短褲、露出肩膀」無裸露隱私部位,認為不足以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加上客觀上非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照片罪,故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至於性騷擾罪部分,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1項規定,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方有刑事處罰而歸檢察官管轄,本案因僅涉及拍攝照片,並無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故非屬檢方管轄之性騷擾罪刑事案件,至是否違反相關行政法規,本署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認定。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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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性騷#少年#學校#金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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