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駕駛,日前停等紅燈時,卻超線擋到路,被一名經過的騎士比中指,駕駛一氣之下追上去,故意撞倒對方還挑釁。事後駕駛聲稱,自己有留在現場報警,是「自首」可以減刑,法官卻認為,他根本不是真心悔過,不能算是自首,依傷害罪判五個月。
騎士和乘客痛的坐在路邊地上,機車則是倒在路中央,車禍地點在台北市牯嶺街上,肇事駕駛說是不小心的但傷者不這麼認為。
記者何冠毅:「當時黑色轎車,就是停在路口黃色網狀線上,擋住騎士的去路才會被比中指,引發後續的行車糾紛。」
廈門派出所所長朱宥任:「(駕駛)當下有立即報警,企圖營造車禍意外假象,因能減輕量刑。」
只是吳姓駕駛聲稱自己車禍後留在現場,也主動報警算是自首要求減刑,但法官看過監視器後點出疑點,包括駕駛從內側超車且緊貼著機車車頭明顯不合理,撞人之後不道歉甚至用手比著自己臉挑釁騎士,認為他並非真心悔悟不符合自首要件,故意撞人也不算過失傷害,最後依較重的傷害罪判5個月。
律師余韋德:「本案法官認為,雖然形式上有符合自首要件,但其內心深處並沒有真心想悔過之意識,因此本案法官不同意給予被告減刑機會。」
律師表示很多車禍確實會以自首,或和解來減輕相關刑責,而像這次故意撞人還挑釁,導致自首失敗實務上算很少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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