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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女班導「性侵小六童」還懷孕產子 地院重判17年半

責任編輯 黃若維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1/15 19:57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15 19:57
桃園一名國小老師性侵男童還產子,一審被判17年半。(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國小老師性侵男童還產子,一審被判17年半。(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有國小女老師在擔任班導期間,9次與班上小六男童發生性關係,女老師甚至懷孕產子。桃園地院9日判處女老師有期徒刑17年6月,女老師也被解聘、終身不得聘任。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女老師是男童的國小五、六年級班導師,在民國109年、男童六年級下學期電腦課堂間,在班級教室內的教學準備室(休息室)中,無視男童抗拒強行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女老師在109年2月25日至6月23日期間,利用課堂間、午休時間等共性侵男童9次,還在同年5月懷孕並產下1子;全案因男童父親發現後報警,女老師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男童坦承有過幾次因為生理上「想要舒服」,或是感覺喜歡老師等,並未拒絕女老師,但其他次都有明確向女老師表達不願意、不想要。

女老師則辯稱,5月間發生的性行為是遭到男童強迫、也因此懷孕,其他次都是男童說謊,男童進入休息室是為了跟她拿手機打遊戲,且男童身高體重比她優勢,私底下也稱呼她為老婆等,並未強迫男童發生性行為。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女老師身為男童班導師,本應盡為人師表的義務,竟為滿足性慾對男童強制性交,對於男童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更可能造成家長對於學校教育的不信任,9日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罪,判女老師有期徒刑17年6月,可上訴。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今天向媒體表示,經該校性平會調查,女老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且有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而有終身不得聘任事由,學校依據教師法予以解聘,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的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登載於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以避免女老師再於學校任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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