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9月間,台北市信義區發生社會矚目的「夜店殺警案」,信義分局警員薛貞國到夜店關切聚眾案件,不料卻遭現場60多人徒手、持紅龍柱圍毆,薛遭打到頭部粉碎性骨折,送醫不治。薛的家屬申請「因公撫卹」,但銓敘部認定是意外死亡撫恤,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當時薛貞國並不是依法執行勤務,因此判薛妻敗訴。
本案源於103年9月14日凌晨,富少曾威豪與女友劉芯彤因為Spark夜店起衝突而遭趕走,事後找來黑道友人理論,現場聚集數十人,薛貞國在執勤外期間,穿著便服前往關切,不料,卻遭現場多名黑道份子持棍棒、紅龍柱圍毆致死,警方事後也依法逮捕多名黑幫份子並判刑。
判決書指,薛貞國遺屬申請「因公撫恤」,銓敘部審查小組先以病故之給與標準核發撫恤金,最後審查小組決議依意外死亡撫恤,薛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家屬主張,當晚薛在執行勤務時具有刑事上的合法性要件,且在蒐證過程中,薛禎國可直接處理實行公權力,無須出示證件獲是穿著制服才能行使職權。
家屬進一步指出,依照警察法基於警察身分,應背負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任務,不會因為薛貞國是否處於休假狀態而有所不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薛在事發前已有飲酒,其飲酒程度已足以影響判斷能力,且休假期間逕自前往刑責區處理案件,已經違反不得飲酒的服勤規定,甚至未依程序向上通報,因此難以評斷為執行勤務行為,因而認定薛不算是「因公死亡」,判薛妻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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