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情侶間都會有共同帳戶,高雄就有對情侶,因為吳男信用不佳,於是將所有的薪水都匯到李女名下的共同帳戶,交往期間總共匯了174萬多元,沒想到分手之後,才發現裡頭竟然只剩下592元,吳男氣得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吳男沒有舉證哪些錢歸他所有,哪些為共同使用,因此判女方免賠。
李女辯稱,平時的生活開銷全由自己負擔,包含水電電信帳單、租車費用、房租、信用卡費等,且吳男受傷後,公司每個月都有付5萬元的薪水,但吳男並沒有將薪水全數交到共同帳戶,且吳男還會拿共同帳戶的錢去投資股票。另外,李女月收入三萬元,育有兩名子女,平時吳男會給錢補貼生活開銷,不過李女堅稱自己沒有亂動帳戶裡的錢,也無存摺、印章、提款卡。
法官審理後,認為吳男李女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賴和情感因素,對財產鮮少明確劃分清楚,金錢互相流通也很普遍,吳男沒有詳細列舉個支出明細,證明錢有被李女亂花,因此判李女免賠,吳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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