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時,高雄籍延繩釣漁船「豐國616號」到印度洋作業,但船上1名越南籍陳姓船員與印尼籍船員J男發生口角,竟持漁刀砍殺J男致死,2個月後,漁船返回高雄港由刑事局國際科查辦,並依殺人罪嫌將陳移送高雄地檢署。事後,加害者與被害人皆不屬於本國籍人士,但因漁船「豐國616號」屬於高雄籍,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被害人家屬能確實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180萬元。
船長得知後立即躲進漁船的儲藏室內,將自己反鎖,並立即通報船公司。4月29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轉報法務部,高雄地檢署立即指派重大刑案專組主任檢察官陳彥竹、檢察官李侑姿指揮偵辦,指揮刑事局國際科及高雄市警鼓山分局、海巡署第五海巡隊組成專案小組查辦。
6月14日,漁船返抵高雄港第五海巡隊基地,專案小組立即上船攻堅將陳男逮捕,事後檢方登船指揮採證,並由法醫相驗屍體,訊問船長及多名船員,釐清犯罪事實,並依殺人罪嫌將陳移送高雄地檢署。此案件近日偵查終結,經檢察官綜合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據以提起公訴。
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日積極在尋找印尼籍漁工家屬,發現被害人與其印尼籍配偶因家境清寒均需離家在外國工作,而2人所育幼子3人僅能託由祖父母在印尼照顧,生活相當困苦。
據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僅適用於犯罪被害死亡、重傷以及性侵害案件;「死亡案件」遺屬可申請180萬元補償金,「重傷案件」被害人本人可申請80萬至160萬元補償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本人可申請10萬至40萬元補償金。
雖然「越南籍漁工殺人案件」的加害者與被害人皆不屬於本國籍人士,但因漁船「豐國616號」屬於高雄籍,因此依《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規定,被害人家屬能確實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180萬元。
對此,高雄地檢表示,為了保障被害人配偶及幼子往後生活有所依靠,檢察官已主動聯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派駐馬來西亞之聯絡官,除協助聯繫被害人配偶進行視訊進行本案之訊問外,並協助被害人家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本署已於今(18)日收到被害人家屬提出之申請書,將儘速分案依法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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